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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服务
档案效力说明

关于非准入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存证说明

一问一答正文

Q1:贵机构出具/存档的技能研修档案、结业凭证,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吗?

  不属于。

依据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我国职业资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才属于国家法定职业资格凭证。

本机构作为受托第三方人才评价服务机构,出具的研修档案、结业凭证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执业许可或法定上岗资质证书。

本项目覆盖工种(大健康、家政、美容美体、生活技能)均属于非准入类社会化技能范畴,法律没有强制持证上岗要求。

Q2:什么是非准入类职业?和准入类工种怎么区分?

1.准入类职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如医师、护士、电工、焊工、建造师等),必须持有国家法定资格证方可从业。  

2.非准入类职业(本机构受托评价范围):家政、生活美容、健康照护类(不含医疗行为)等,法律无强制持证上岗规定,属于市场化自主评价范畴。  

依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仅准入类工种设有法定持证要求;目录外技能岗位,不得设置法定入职持证门槛。  

特别提醒:  

生活美容不等于医疗美容;本机构受托开展的人才测评、建档服务不包含医疗诊疗、针灸处方、侵入式医美等医疗行为,上述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具备法定资质医务人员开展。  

Q3:这份研修档案/结业凭证,法律效力与用途是什么?用人单位认可吗?  

依据《职业教育法》、国发〔2019〕4号、人社厅发〔202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推行技能人才评价社会化改革,落实谁用人、谁培训、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支持用人单位依托技能评价成果开展人才管理工作。  

本机构仅对结业证书、存档记录本身的真实性负责;不对受训人员、委托企业提交的个人履历、从业自述等材料做司法鉴定级真伪核验,提交资料真实性由提交方自行承担。  

受托服务范围:接受企业委托,配套开展人才测评、出具结业凭证、完成受训人员人才档案存档;培训教学由委托企业组织实施,本机构不对委托企业的培训教学质量负责。  

本结业凭证、研修档案,是受训人员完成企业内训并通过本机构人才测评的客观能力研修证明。  

可用用途:企业内部岗位定级、绩效考核、人才梯队建设;个人求职简历中作为岗位能力研修经历佐证;行业人才履历存档、行业内部交流参考。  

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执业准入效力、职称评定效力、申领人才补贴法定凭证、积分落户法定依据。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自主决定是否采信本研修凭证作为人才筛选的参考材料;本机构不承诺用人单位必然采信该凭证、不承诺持证人必然获得岗位录用。  

Q4:培训、发证与评价主体是谁?政府是否背书、审核?  

培训教学、学员研修组织工作,由委托企业负责实施;本机构仅接受委托,开展配套人才测评、出具结业凭证、研修档案存证服务,不独立开班授课、不直接开展教学。  

本机构不具备行政审核、司法鉴定职能,仅对受托测评结果做档案存证;不对受训人员提交的从业自述、学习材料真实性做真伪判定,材料真实性责任由提交主体自行承担。  

本档案、结业凭证无政府行政背书,政府不兜底。培训教学相关法律责任,由培训实施主体(委托企业)独立承担。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培训教学相关法律关系建立在学员与委托企业之间。  

Q5:证书可以挂靠吗?有没有挂靠收益?  

不可以,不存在挂靠收益。  

证书挂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行业监管秩序,挂靠相关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机构严禁任何学员、合作机构宣传“证书挂靠、挂证赚钱”;如存在此类违规营销,相关法律责任由宣传方自行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53条。  

Q6:结业凭证是否属于“国家认证、上岗必备”?  

本结业凭证不属于国家认证,也不属于法定上岗必备凭证,不得表述为上岗必备、准入资质。  

凭证仅作为本次受托测评的学习经历证明,可作为个人履历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参考,但不等于全国统一法定从业资质。  

人社部函〔2022〕25号文件明确:打击山寨证书,禁止把社会化培训凭证冒充国家资格证书宣传。任何使用“国家认证、官方发证、持证上岗必备”的表述,均属于违规虚假宣传。  

Q7:你们的建档、证书查询服务收费吗?  

本机构面向行业提供免费档案存证、免费档案核验查询服务,不收取注册费、会员费、建档费,不存在隐形收费。  

本项属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普惠服务;培训课程、教学服务,由委托企业与学员另行约定,本机构不收取任何培训费。

Q8:学员或委托企业提交资料造假,责任由谁承担?

提交的档案材料、从业经历自述的真实性,由提交材料的学员或委托企业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机构仅提供档案资料存证服务,不负责核验学历、从业经历、技能背景真伪;如存在伪造材料、虚假填报,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行政处罚,由提交主体自行承担。

Q9:受托开展社会化人才评价、出具结业凭证,是否合法?

在不冒充国家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属于合法的市场化服务。

依据《职业教育法》,市场主体可接受委托开展社会化技能评价,并根据测评结果出具培训结业、技能水平参考凭证。

国发〔2019〕4号、人社厅发〔2020〕104号文件已将水平评价类技能评价权限下放至市场主体,落实“谁用人、谁培训、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

法律打击的是冒充国家资格、虚假宣传、伪造国家机关证书等行为,并非市场受托评价出具结业参考凭证的行为。

Q10:若出现结业凭证效力夸大、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由谁承担?

依据《民法典》委托合同相关规定,以及国发〔2019〕4号、人社厅发〔2020〕104号“谁用人、谁培训、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按实际实施行为的主体划分责任边界。

本机构作为受托服务主体:接受企业委托,按委托协议完成受托事项,配套人才测评、出具结业证书、完成受训人员人才档案存档。本机构仅对结业证书系由本机构真实出具、档案为本次受托测评的客观存档记录承担责任;完成前述受托事项后,本机构在该项目项下的受托服务义务即履行完毕。

1.对于本机构通过自身官方渠道发布、由本机构制作的宣传与效力说明,本机构承诺如实说明结业凭证、人才档案的效力边界;如因本机构自身发布内容存在违规,本机构依法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委托企业、外部合作渠道、受训个人,超出委托约定范围自行对外推广,私自曲解、夸大结业证书或人才档案效力,属于该主体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该类违规宣传不属于本机  

构受托服务范围,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全部法律后果,由实施宣传行为的主体自行承担,本机构不承担连带责任。

1.《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委托的受托人,仅在自身存在过错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对第三方独立行为承担责任。

3.国发〔2019〕4号、人社厅发〔2020〕104号,落实谁用人、谁培训、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

Q11:取得结业凭证之后,就可以直接开展医疗类健康服务吗?

绝对不可以。

本机构受托评价范畴仅限生活类大健康、家政、生活美容,不包含医疗行为。针灸、处方、侵入式诊疗、医疗美容等属于医疗执业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具备医师、护士等法定准入资质的人员实施。学员不得持本培训档案或结业凭证开展任何医疗行为;违规开展医疗活动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法规政策索引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4.国发〔2019〕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5.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6.人社厅发〔2020〕104号(企业自主评价,谁发证谁负责)

7.人社部函〔2022〕25号(山寨证书治理,禁止冒充准入资格)

8.人社厅函〔2022〕73号(禁止宣传上岗必备、挂靠收益)

9.人社厅发〔2024〕27号(区分准入类与社会化发证的监管规则)